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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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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第1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连某*又名连某*,男,汉族,1*9年7月17*出生,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2010*黔毕中民终字第743*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织金县***2010*黔织民初字第261*民事判决,现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法定情形:根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作出*(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民事判决书,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作出*(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金2*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此后至*判决确定*给付之**利息按**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贴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认定*基*事实缺乏足够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职责。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保证期间自2012年4月16*起至2012年10月15*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2012年10月9*向青岛市城阳区**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民事裁定书*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再审认定“*案是一齐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承包合同”*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承包合同有效,那么*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签订*《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关键。《联合办矿协议》*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签订*《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批准*煤矿,在联并后一向由王文X经营*,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投资、整改、经营*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批准*合法煤矿,但是X林市*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取缔*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大贝茆煤矿*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取缔并经X林市*上报XX省*,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取缔非法矿井*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X林市*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潜力,有关*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编*、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潜力、井口坐标等与原*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在联并后一向由王文X经营*,杨XX对煤矿*投资、整改、经营*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行为,X林市中级*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错误*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就是收回煤矿*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潜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签订*《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签订*《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签订*《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就应错误*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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