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知识

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如何收集保护证据?

业知识 963

最佳答案

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如何收集保护证据?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鹏

近日,话题“男子入职6分钟身亡被认定工伤”登上微博热搜榜。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当代人加班熬夜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职工在家加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相较于传统的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家加班导致的工伤对申请人而言无疑举证难度更大,北京房山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借以提示工伤认定申请人,应从多个方面着重加强证据收集、保护工作。

刘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担任调试工程师。因工作需要,某科技公司将刘某派遣到某设计公司的项目工地从事设备调试工作。2021年8月19日10时20分左右,该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刘某在临时住所已无意识,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后,医院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死亡原因为现场死亡,原因不详,死亡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

科技公司向房山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的妻子不服,向房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房山区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死亡视同为工伤。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2021年8月18日下班后,刘某在临时住处没有加班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且根据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确定刘某死亡前一日正常打卡下班,下班后并未加班,死亡当日亦未上班,刘某死亡时间是下班之后,死亡地点是在其住处,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故法院认为房山区人保局根据其查明的事实,认定刘某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从“996”到“大小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许多人不得不将工作地点从办公室延伸到家中。人们的工作时间延长了,但只要是属于为了实现公司利益而延长的必要工作时间,原则上仍属于工作时间。尽管工作场所改变了,但只要是未超出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范畴,原则上员工家中也可以属于工作岗位。因此,职工在家加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原则上仍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较于传统的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家加班导致的工伤对申请人而言无疑举证难度更大,因为申请人必须要证明发生工伤时该职工确属于加班过程中。在审判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工伤认定申请人举证不充分的问题,突出体现为申请人不能及时固定证据、不知道如何固定证据、不清楚该固定什么证据。

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固定难度大。比如,许多职工孤身一人在外工作,居住状况通常为独居。因此,该类职工在家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很难被他人及时发现,导致相应的证据亦无法及时予以固定。二是证据固定意识薄弱。比如职工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由于其家人或同事缺乏证据固定意识,未及时保存现场证据,导致在申请工伤过程中,申请人无法证明该职工突发疾病时正处于在家加班中。三是申请人不知道该固定、搜集什么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证据收集、保护工作:一是增强证据固定意识。在发生工伤事件后,职工家属、所在单位一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二是要注重保护工伤发生现场。在工伤发生后,职工家属或所在单位在积极救治职工的同时,应注意保护事发现场环境,以便于后期搜集、固定证据。三是搜集证据要围绕“在家加班”这一事实。申请人一定要围绕如何证明职工突发疾病时确系在家加班这一事实搜集证据。对能够证明“在家加班”的比如现场摆放的工作资料、正在完成中的工作文件、通话记录、视频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要特别注意收集和整理。

标签: 工伤 入职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留言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4 条评论)
昵称:
匿名发表 登录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