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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要求赔偿,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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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要求赔偿,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某粮油商贸公司在某超市设有品牌粮油促销点,并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粮油商贸公司向超市派促销员需上报超市并经超市培训后方可上岗,促销员需着超市员工制服,佩戴超市统一定制的员工工牌。粮油商贸公司负责雇佣促销员并承担促销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刘某2021年10月被派至超市从事品牌粮油促销工作,经超市培训确认合格后,超市给刘某发放了工服、工牌。刘某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单显示,刘某工资由粮油商贸公司发放,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为粮油商贸公司。2022年2月某日,刘某在超市搬运货品时被一箱食用油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刘某向超市提出补偿问题,超市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随即将超市和粮油商贸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刘某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中,粮油商贸公司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对粮油商贸公司向超市派驻促销人员,以及促销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超市对刘某在岗前培训、外在形象等方面的管理权来自于粮油商贸公司的委托,刘某的劳动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均由粮油商贸公司承担,其工资发放和社保办理均由粮油商贸公司承担。刘某在超市的促销工作亦由粮油商贸公司安排,用人单位应系粮油商贸公司。超市仅为刘某的工作场所,与刘某不存在经济及人身的依附从属关系,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超市商品促销员由商品供货方招聘并派至超市工作,工资、社会保险由商品供货方负责。虽然现实中超市对促销员进行了培训及日常管理,并向促销员制发工牌、工作服等外部识别性物品,但这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超市统一有序的运营秩序,与促销人员并非具有紧密的人员隶属支配关系。超市和商品供货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超市是基于商品供货方的委托对促销员开展管理,这种商业合作和人员管理模式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支配与管理存在本质区别,故供货方的促销员不应认定为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标签: 赔偿 工伤 劳务派遣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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