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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两个公司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该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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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两个公司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该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3月1日,成都某酒店公司职工小刘的家属来电咨询称,两年前,小刘入职该酒店,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公司亦未给小刘缴纳工伤保险费。与此同时,小刘在不同时段还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小刘的社保费用是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缴纳。2月20日,小刘在骑共享单车前往酒店公司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刘的家属问,这种情况发生工伤后,该由哪个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就小刘家属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首先,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酒店公司应该为小刘缴纳工伤保险。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小刘在不同时段分别在酒店公司和物业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酒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标签: 赔偿 工伤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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