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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 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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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受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该如何维权?

受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 该如何维权?

案情

谢某是某电子公司员工,入职1年左右。一天,谢某在公司门口楼梯间工作时右脚受伤,公司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其为跖骨骨折,公司为谢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帮谢某申请了工伤保险。谢某出院后,遵照医嘱向公司申请了2个月的假期用于康复休养,之后又以脚不舒服为由申请多休息1个月。在此期间,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对公司的多次致电,谢某均未予理会,未提交请假单,也没有续签合同或办理离职手续。日前,谢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公司经与谢某多次协商无果,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并请律师为其打官司,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该纠纷案情明确,并不复杂,建议公司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过程

宝安区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公司的申请后,立即联系了另一方当事人谢某。谢某表示愿意调解。

调解中,公司方表示,合同快到期时,公司行政部门通过发函及电话联系谢某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可谢某一直以无视的态度对待;谢某延长假期一个月,既没有相关医嘱,也没有书面请假单;公司还为谢某多交了2个月的社保,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谢某主张的赔偿公司无法接受。

谢某则主张,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已经得到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部门的十级伤残认定。他表示,公司打电话让其续签合同时,他的腿还没有完全康复,无法前往公司签合同。仅凭身体的后遗症,公司就应该按照其诉求支付赔偿金。

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梳理出了以下争议焦点:谢某合同到期,在公司催促下未续签合同,这种情况下向公司索要额外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支持?为厘清上述问题,调解员向双方作出如下分析:

谢某是在公司进行相关作业时不慎右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对谢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谢某在工作中受伤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定。《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8个月(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谢某遵照医嘱向公司申请2个月的假期用于康复休养,而公司理应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在调解员向双方阐述完上述法律分析后,双方均对相关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经过多轮沟通,最终达成了协议:公司赔偿谢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辅助金及病假期间的工资。

调解员话调解

本案中,调解员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阐释,让当事人感受到了调解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除了讲究“说”,还要学会“听”,耐心倾听矛盾双方的陈述,同时提出中肯的建议,不偏不倚,根据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时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在相互理解下达成协议。

此外,调解员提醒:当事人因工受伤,应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及义务,而不应该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无休止地纠缠。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蒋桂兰

标签: 劳动合同 工伤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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