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增加6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一)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100%。
(二)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怀孕、生育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支付。
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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