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青岛市住房的,可办理租赁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租赁公租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租赁自住住房的,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网上办理。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营业厅、公众或“爱山东”APP等渠道预申请提取。
柜台办理。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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