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宁波更换了医保服务系统,相信这事儿大家都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早在2月18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2则重要通知↓
截图自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通知提到:3月1日起,宁波的生育保险政策、部分医保待遇、就医管理办法均进行了调整!
具体都有哪些调整呢?
宁波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截图自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01
参保缴费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统一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调整比例:用人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保险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02
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对象: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
待遇说明: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并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特别提醒: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省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03
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申请说明: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生育津贴。
发放说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04
生育津贴的清算
发放方式: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用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往来款方式管理。
发放规则:用人单位按照“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及时做好与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清算工作:
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用实有资金账户中的生育津贴予以补足;
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差。
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清算后留存在基本存款账户的生育津贴结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年度终了前,通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的方式冲减当年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科目支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单位人员经费主要由财政资金保障的,按照上述全额保障单位的方式执行。
特别提醒:生育补贴与生育津贴一并发放。生育补贴由用人单位全额发放给个人,不计入清算范围。
调整职工异地生育医疗
费用报销待遇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宁波市外(境内)发生的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享受。
结算说明:
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本市异地就医政策直接刷卡或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
未能进行直接结算的,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特别提醒: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按规定享受生育补贴。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的生育医疗待遇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待遇,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享受。
特别提醒:本办法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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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部分医保待遇和就医管理办法调整
截图自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调整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01
调整部分住院医保待遇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三级甲等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调整为1200元。
02
调整成年居民转诊住院待遇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适用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
调整说明:经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转诊,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
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
4万元以上至支付限额(含)以下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
03
调整部分老工人医保待遇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适用对象: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
调整说明:在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再减半计算,减半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04
调整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支付政策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对《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0〕88号)第一条第(一)至(五)项中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再区分是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78%比例支付,财政按22%比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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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就医管理办法
01
调整院外检查(治疗)结算办法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按规定需进行院外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院外检查(治疗)手续(外检外购登记),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费垫付后持有效票据申请零星报销,按规定享受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02
临时调整外配处方购药方式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
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外配购药的,需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纸质外配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外配处方时,应严格区分5类处方类型:医保普通门诊处方、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处方、大病特药处方、丙肝用药处方及自费外配处方。出具的外配处方,应加盖有医疗机构印章、医生姓名专用章,处方上应明确医保结算等级(类别)。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5类处方类型,选择相应的医保结算待遇。其中接收医保普通门诊医保外配处方时,应根据处方上标注的医疗机构结算等级(类别),对应选择“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其他医院(其他门诊)”、“社区医院(村卫门诊)”上传信息,参保人员仍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等级(类别)享受相应的购药待遇。
03
规范历年个账资金支付范围
调整时间:2022年3月1日起
调整说明:将有国家编码的目录外药品(包括中药饮片、自制制剂)、目录外服务项目和材料,纳入历年个账资金支付范围,无国家编码的,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其他说明: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的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医疗机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险种提供签约相关数据用于支付。
种植牙支付规定按照《聚焦医保支付改革助推共同富裕 实施医保种植牙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条款执行,历年个账资金支付范围限《协议书》品牌目录范围内种植体及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04
明确医疗费个人负担范围
解释说明:医疗费个人负担包括个人自费和个人自付:
个人自费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
个人自付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乙类医疗费个人按比例先行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内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具体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的费用列入个人自付费用,但不纳入公务员补助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报销的规定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按发生的医疗费计算,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乙类医疗费个人先行自付费用、门诊应急记账费用、住院院外检查(治疗)费用。
执行时间: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上述政策,医疗费结算实际启效时间按我市纳入省“智慧医保”系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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